被诈骗后起诉卡主的法院实例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2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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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要旨

因他人诈骗行为将财产转至第三人账户,第三人无合法依据取得该笔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评论

不当得利财产应予返还。

全文

某诉陈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4年11月4日,一起因网络QQ诈骗引发的不当得利案件,经分宜法院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愉快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卜某系深圳某公司的出纳,2014年8月,卜某收到其公司会计的QQ发来信息,让其向被告陈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入100000元。卜某信以为真,并将100000元存款如数汇到了对方提供的账户上。

汇款后卜某发现被骗,上述信息是其公司会计的QQ账户被盗后发出,并非其本人发出,遂当即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立案后,冻结了以陈某名义所开办的账号上的100000元存款。

因该起网络诈骗案暂未告破,公安机关告知卜某尚不能按退还赃款处理,建议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向户主陈某追回不当得利。因陈某系江西省分宜县湖泽镇的村民,故卜某于2014年10月29日依法向分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向陈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陈某称自己银行卡被盗,对卡内被存入100000元并不知情。

在掌握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卜某与被告陈某之间无业务往来,也无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只是在收到一条QQ信息后,错误地将100000元汇入被告陈某的账户,被告陈某作为卡主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卜某的100000元,应予返还。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对以被告陈某名义开办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100000元存款,由被告陈某在2014年11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卜某。对分宜法院快速调解案件,助其迅速追回损失,原告卜某再三表示感谢。

案例二

案例要旨

案号:(2013)龙民一初字第3118号

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全文

原告余霞诉称,原告不认识被告唐苏懿,钱转入被告唐苏懿账户是帮一位自称叫陈博文的网友的忙,因为陈博文自称汇出了65000元的现金委托原告以原告的名义帮忙下一彩票注金,称彩票下注资金直接汇给他所谓的他的公司在大陆的会计师被告唐苏懿,并给原告发来了银行汇款的单据图片和自己的身份证图片。

由于陈博文说没有弄清楚汇款的到账时间,导致汇款不能在其急需的当天下注前到账,影响投注,所以反复多次让原告帮忙,并说钱已经汇出,让原告放心。可是在原告分别于7月31日下午6点23分、8月1日凌晨0点29分、8月1日早上6点39分、8月3日下午7点07分四次将总共88000元转入了他要求的被告唐苏懿的账户后,陈博文的汇款并没有在他以各种托词称汇款延期到账的最后期限到达原告的账户。

原告虽然发现被骗的第一时间报了案,可是至今没有结果。被告唐苏懿从原告处得到这一笔钱,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

本院认为,涉案的88000元被诈骗的情况,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因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霞的起诉。

案例三

案例要旨

案号:(2023)鲁1621民初506号

明知犯罪分子利用账户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为犯罪分子提供账户,即使没有获得全部款项,也需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全文

2022年10月5日,原告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警察,说原告有一张招商银行卡涉嫌216万的洗钱案,并加qq后视频给原告看了警局办公环境和各种警察证件。

原告相信了骗子的话,为了配合工作自证清白在各种套路中下载了“曙目APP”并共享手机屏幕泄漏了银行卡号和密码。

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子登录原告的网银将原告银行卡里的所有钱都转入了不同的陌生银行卡账号,其中一笔于2022年10月5日18:51:48转账9700元到被告李守孟中国工商银行名下账户(卡号:622********)。

直到2022年10月6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钱都没了原告才知道被骗,便向XX报案,立即冻结了被告银行卡号。XXX经过侦查,确定该账号为被告李守孟所有,因银行卡流水没有达到刑事犯罪金额,尚构不成刑事犯罪,XXX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转账银行卡卡主。

原告认为被告李守孟取得款项无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李龙浩明知卡里的钱财属于非法所得依然使用,与李守孟共同转移原告的钱财,李龙浩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储燕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李守孟账户转账9700元,其财产确已受到损失,在目前其无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回被骗款项的情况下,其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追回款项并无不当。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守孟知晓李龙浩利用其账户收取被骗款项,亦无法证实李守孟将账户提供给李龙浩存在非法目的,故对原告要求李守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龙浩在明知犯罪分子利用账户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为犯罪分子提供账户,即使没有获得全部款项,但正是其不法行为及不法目的造成储燕款项损失,其应当对储燕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要求相关方向其返还除获利以外的款项。

故,对原告要求李龙浩承担支付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自立案之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龙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储燕赔偿9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2月13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储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被诈骗后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卡主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目前司法裁判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方向,驳回或者支持。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向这些所谓的“卡农”索赔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根据个案情况裁判,不能一概而论。大多数这类案件的被告都不会到庭,从而缺席判决。

我们每天接到这类案件最多的咨询就是:

起诉了能不能拿回钱?

只能说:

如果去做了就有回款的希望

有了胜诉判决

卡主如果受限肯定会赔偿

但,诉讼只是增加回款的几率

毕竟卡主实际是否有支付能力这个是未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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