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201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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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19:20

来源:法制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3〕22号      2013年3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编制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宝政办函〔2013〕7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市政府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具体安排如下:
一、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名称(共22件)
(一)宝鸡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宝鸡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39号)有效期将于 2013年9月30日止,该文件需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后颁布。
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主要内容:2005年6月15日颁布的《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已不适应当前城市管理的需要,需修订后颁布。
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三)宝鸡市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气象信息发布渠道,避免非法发布传播气象信息。
起草单位:市气象局
(四)宝鸡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2003年5月17日颁布的《宝鸡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已不适应当前防雷减灾的形势需要,需修订后颁布。
起草单位:市气象局
(五)宝鸡市扶助残疾人优待规定
主要内容:《宝鸡市扶助残疾人优待规定》(宝政发〔2009〕19号)发布后,相关上位法依据进行了调整,需修订后颁布。
起草单位:市残联
(六)宝鸡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加强城市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起草单位:市规划局
(七)宝鸡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宝鸡市照明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起草单位:市规划局
(八)宝鸡市城市住宅建筑底层商业用房建设使用规定
主要内容:加强城市住宅建筑底层商业用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起草单位:市规划局
(九)宝鸡市煤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产业管理和规费征收工作,促进煤炭产业合理、有序开发,维护煤炭产业整体利益。
起草单位:市发改委
(十)宝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主要内容:合理设置科技奖项,确定奖金标准。
起草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106号)发布后,《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宝政发〔2005〕13号)与上述规定产生矛盾,需要修订。
起草单位:市物价局
(十二)宝鸡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1998年颁布的《宝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市长令第17号),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的《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不相适应,相关规定需做相应调整。
起草单位: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十三)宝鸡市城肥(粪便)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我市粪便清运和处置管理。
起草单位: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十四)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加强我市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管理,防止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起草单位:市卫生局
(十五)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建立稳定的献血机制,解决全市采供血紧缺问题,调整完善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鼓励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起草单位:市卫生局
(十六)宝鸡市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对全市水产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实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的全覆盖,为全市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水产品。
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十七)宝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保障高层住宅居民用水的安全卫生。
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十八)宝鸡市供热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加强和规范城市供用热管理,明晰基础设施产权归属,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分户计量收费政策、供热标准和服务。
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十九)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燃气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落实安全维护与运行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宝鸡市关于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完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二十一)宝鸡市预拌砂浆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确保工程质量。
起草单位:市工信局
(二十二)宝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加强我市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在我市的纵向延伸和具体细化,其质量高低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二)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各起草部门要按照《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起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同时附送下列资料: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式10份,并附WORD电子文本格式;②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报告一份。③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依据、拟调整的主要事项,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和协商情况,主要条款的说明等)。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材料。
(三)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杜绝“问题文件”出台。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必须经过认真研究,依法论证,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自行创设许可、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增设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等项目;不能仅根据某个领导讲话或外地经验,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文件。各单位上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又要结合我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前瞻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各起草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听取相关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一些调整关系复杂、部门配合难度大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主动联系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指导前期起草工作,并有针对性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必要时可借鉴外地经验,做好前期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相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应当在文件中设定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三、制作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正文一般由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组成。一般以条文形式来表述,以条为基本单位,每条下还可分为款、项、目等层次。整个文件要做到法律依据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确切、文字简明、语法准确。
暂未列入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如确有必要制定出台,条件成熟的文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或者根据上位法的颁布以及变化需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可以适时向市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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