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文本(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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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5 19:18

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文本(2006—2020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

目  录

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2006—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区域发展的宏观调控,引导和协调全省城镇合理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积极有序地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是指导河北省城市化和城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协调省域城镇发展,保护和利用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依据。

全省各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本规划。

第3条 本规划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划范围,总面积187693平方公里,涉及城镇包括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

第4条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6~2020年。

第二章 城市化发展战略

第5条 城市化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城市化与工业化、市场化相结合,完善城镇体系,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充分发挥城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强化省域中心城市地位,加快发展区域中心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推进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

第6条 推进城市化进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产业兴市,经济带动。把城市化与工业化结合起来,与发展县域特色经济结合起来,引导各类生产要素向城镇聚集。

2、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市场化的城镇建设和经营机制,整合社会资源,经营城镇资产,加快城镇发展。

3、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充分发挥城镇对农村的带动和农村对城镇的促进作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加强省域城镇经济协作,积极参与京津产业分工。

4、改革带动,制度创新。尽快消除各种阻碍城市化进程的体制和政策障碍,调整机制,完善政策,促使非农产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聚集。

5、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经济基础和条件,科学制订发展规划。

6、着眼未来,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自然资源,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加强风景名胜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7条 城市化总体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3150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45%左右。制约城市化进程的各种体制性障碍基本得到消除,初步建立起法制化、社会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城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城镇综合经济实力跃上一个新台阶,城镇人均GDP达到3500美元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大于20%。城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建成比较完备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防灾减灾设施。城镇生态环境明显改观,建成比较完善的城镇绿地系统和环境基础设施,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设区市建成区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天数达80%以上,县级市、县城、建制镇空气环境质量稳定达到二级标准(按年均值计算),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城镇精神文明建设明显加强,市民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万元人民币,形成比较完善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到2020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4235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58%左右。城镇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天数达90%以上,地面水按环境功能分区达标,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基本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扩大的趋势得到扭转。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中小城市规模、实力显著壮大,县城和重点中心镇建设质量显著提高。基本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分工明确、等级规模有序、基础设施完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与京津共同成为全国最具竞争力和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表2—1      城市化发展目标

 

2010年

 

2020年

 

城市化水平

 

45%

 

58%

 

总人口(万人)

 

7000~7190

 

7300~7600

 

城镇人口(万人)

 

3150

 

4235

 

转移农村人口(万人)

 

530

 

850

 

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万人)

 

300

 

485

 

第8条 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到2010年,转移农村人口530万人,其中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300万人;从2011年到2020年,用十年左右的时间转移农村人口850万人,其中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85万人。

第三章 城镇职能结构与规模等级

第9条 全省城镇等级划分为省域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5个层次。

第一节 省域中心城市

第10条 石家庄、唐山是两大省域中心城市。石家庄是河北省省会,唐山是我国京津唐城市群的重要一极。要加快石家庄、唐山的城市发展,不断提高其在全国城镇网络中的地位。发挥“领跑”作用,带动省内各级城镇积极参与京津冀区域协作和城镇分工,使河北与京津在资源配置中共同取得优势地位。

第11条 加快省会石家庄的发展,在医药、纺织、商贸流通、特色农业等传统主导产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包括信息产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抢占产业结构的制高点,形成区域性高新技术产业中心,不断提高在全国省会城市综合实力中的位次,把石家庄建设成为特色突出、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经济强市;按照沿海大省、京畿大省省会的标准,完善服务功能,改善城市形象,把石家庄建设成为天蓝、地绿、水清、气爽、路畅的生态城市;要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把石家庄建设成为生活更加富裕、居民素质较高的现代文明城市。

进一步拓展主城区发展空间,完善现有城区功能,加快实施京珠高速公路城区段东移改线,加快东部新区建设,构筑主城区双核城市结构。合理确定主城区和外部组团之间的空间结构,尽快形成省会都市圈,构建由主城区(现有中心城区和规划新城区—包括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石家庄良村经济技术开发区、丘头石化区)、正定、鹿泉、栾城(含窦妪工业区)、藁城组成的“1+4”的都市区空间结构。加强主城区和外部组团的分工协作与快速交通联系,主城区与各组团之间控制一定范围的绿色隔离空间,禁止沿主城区与组团间联系道路的连片开发。

2010年主城区人口宜按210万人规划,2020年宜按300万人规划。

第12条 唐山处于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地带,要结合环渤海地区的区域发展,努力成为冀东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发挥海岸线长,港口优良的优势,把发展重心向沿海转移,实现港城一体、以港兴城,建设成为重要的沿海港口城市;要发挥好钢铁产业和机械制造等重工业优势,把产业整合作为重点;突出发展临港产业和海洋经济,努力建成企业强、产业强、综合实力强的城市。

继续保持由主城区(含现有中心城区、丰南、古冶、丰润)和京唐港、南堡、曹妃甸组成的“一城五组团”都市区空间结构。加强主城区和外部组团的分工协作与快速交通联系,主城区与各组团之间控制一定范围的绿色隔离空间,禁止沿组团间联系道路的无序开发。

2010年主城区人口宜按185万人规划,2020年宜按260万人规划。

第二节 区域中心城市

第13条 按照规模做大、实力做强、功能做优、环境做美的原则,加快发展壮大现有区域中心城市,积极培育新兴区域中心城市,进一步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到2020年,在石家庄、唐山、邯郸三个特大城市基础上,保定、秦皇岛、张家口、廊坊、沧州进入特大城市行列,邢台、衡水、承德进入大城市行列。

第14条 邯郸要加快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突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充分利用四省交界的地缘优势,进一步确立冀晋鲁豫接壤地区中心城市的地位,做到大而优、大而强。

以主城区为核心,在30公里半径范围内,构建包括峰峰、马头、武安、永年、磁县、肥乡、成安、临漳在内的都市区空间结构。加强主城区和外部城镇的分工协作与快速交通联系;统一规划都市区内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主城区与各城镇之间控制一定范围的绿色隔离空间,禁止沿主城区与组团间联系道路的无序开发。

2010年主城区、峰峰矿区和马头的人口宜按134万人规划,2020年宜按170万人规划。

第15条 保定要发挥毗邻京、津优势,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把汽车产业做大做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教育产业基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让古城焕发新的生机。

以主城区为核心,构建包括清苑、徐水、满城在内的都市区空间结构。加强主城区和外部城镇的分工协作与快速交通联系;统一规划都市区内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将满城和清苑纳入主城区防洪体系,实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主城区与各城镇之间控制一定范围的绿色隔离空间,禁止沿主城区与组团间联系道路的无序开发。

2010年主城区人口宜按90万人规划,2020年宜按115万人规划。

第16条 秦皇岛要发挥得天独厚的港口和旅游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临港产业和旅游业,形成重要的工业基地、物流中心和旅游基地,塑造“金沙、碧海、地绿”的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全省对外开放窗口的作用,努力提升在全国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中的综合位次。

要继续保持由海港区、山海关、北戴河、南戴河和黄金海岸组成的带状组团式城市布局结构,城市各组团之间建立快速交通联系,并控制一定范围的绿色隔离空间。

2010年海港区、山海关和北戴河的人口宜按85万人规划,2020年宜按110万人规划。

第17条 廊坊要进一步发挥京、津腹地的独特区位优势,着力打造科技教育城、生态环保城、会展旅游城,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和教育产业基地,采取更为特殊的政策,以特殊的发展速度,建成京、津之间最具活力的城市。

继续保持主城区、开发区、万庄构成的组团式布局结构,各组团之间必须控制一定范围的绿色隔离空间。

2010年城市人口宜按80万人规划,2020年宜按110万人规划。

第18条 沧州要充分利用黄骅港建设契机,重点发展临海经济和化学工业,整合东部临海地区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向沿海地区发展。

2010年城市人口宜按70万人规划,2020年宜按105万人规划。

第19条 邢台要壮大机械、冶金、能源、纺织工业基础,选准特色主导产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2010年城市人口宜按70万人规划,2020年宜按90万人规划。

第20条 衡水要发挥新的交通优势,建设成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重点发展轻工食品、机械加工和商贸服务业,提升产业水平。

2010年城市人口宜按40万人规划,2020年宜按50万人规划。

第21条 承德要加快新区建设,疏解旧城区功能,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挥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加强京承秦旅游业的协作,大力发展旅游业,努力建成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山水型生态旅游城市。

2010年城市人口宜按50万人规划,2020年宜按67万人规划。

第22条 张家口要发挥连接京、津,沟通晋、蒙的区位优势,充分利用传统工业基础,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振兴工商业。

2010年城市人口宜按89万人规划,2020年宜按110万人规划。

第23条 有选择地将10个左右基础好、实力强、发展潜力大、区位条件优越的县级市,尽快培育成为新兴的区域中心城市,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布局,提高区域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节 县级市

第24条 以挖掘潜力、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完善功能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县级市在一定区域发展中的纽带作用。争取2010年之前,将任丘、辛集、定州、涿州、高碑店、三河、霸州、迁安、武安、黄骅等10个基础条件好的县级市建设成为高标准的中等城市,其他县级市城市规模达到15万人以上。

到2020年,全省县级市城市规模全部达到20万人以上。

第四节 县 城

第25条 把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放在县城。要立足当地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和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壮大县域经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工业小区,发挥产业和人口聚集功能。

第26条 到2010年,全省县城平均规模达到8万人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城达到10万人以上,有选择地将正定、玉田、滦南、乐亭、迁西、滦县、抚宁、昌黎、香河、文安、蠡县、清河、宁晋、永年、涉县、怀来、承德等县城建设成为高标准小城市。

到2020年,正定、乐亭、玉田、昌黎、清河、宁晋、怀来等7个县城人口规模达到20万人以上,全省县城平均规模达到10万人以上。

第五节 建制镇

第27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控制数量,提高质量,适时调整乡镇行政区划,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壮大城镇体系基础。

采取不均衡发展策略,择优培育重点镇。结合自身特点和比较优势,办好特色工业区,以集中的方式发展乡镇企业,发展特色经济。加强小城镇规划和环境治理,加快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产业和人口聚集的吸引力,尽快改变“镇镇像农村”的小城镇面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区位、资源条件,选择有条件的150个重点镇重点扶持,其中省重点扶持50个(见表3—1),设区市扶持100个。到2010年,重点镇人口规模平均达到2万人以上,2020年平均达到3万人。

表3—1     省扶持的50个省级重点镇名单

设区市

 

个数

 

县(市)

 

重点镇名称

 

石家庄

 

7个

 

井陉矿区(1)

 

贾庄

 

藁城市(1)

 

岗上

 

晋州市(1)

 

总十庄

 

鹿泉市(1)

 

铜冶

 

正定(1)

 

诸福屯

 

平山(2)

 

温塘、西柏坡

 

设区市

 

个数

 

县(市)

 

重点镇名称

 

唐山

 

8个

 

丰润区(2)

 

沙流河、新军屯

 

丰南区(2)

 

黑沿子、黄各庄

 

迁安市(2)

 

建昌营、杨店子

 

玉田(2)

 

鸦鸿桥、窝洛沽

 

秦皇岛

 

3个

 

昌黎(1)

 

龙家店

 

抚宁(1)

 

留守营

 

卢龙(1)

 

石门

 

邯郸

 

5个

 

邯山区(1)

 

马头

 

峰峰矿区(1)

 

和村

 

武安市(1)

 

磁山

 

涉县(1)

 

井店

 

永年(1)

 

大北汪

 

邢台

 

5个

 

沙河市(1)

 

白塔

 

南宫市(1)

 

段芦头

 

隆尧(1)

 

莲子

 

宁晋(1)

 

大陆村

 

平乡(1)

 

河古庙

 

保定

 

6个

 

涿州市(1)

 

松林店

 

定州市(1)

 

李亲顾

 

高碑店市(1)

 

白沟

 

高阳(1)

 

庞口

 

蠡县(2)

 

辛兴、留史

 

张家口

 

2个

 

蔚县(1)

 

西合营

 

怀安(1)

 

左卫

 

设区市

 

个数

 

县(市)

 

重点镇名称

 

承德

 

2个

 

滦平(1)

 

巴克什营

 

围场(1)

 

四合永

 

沧州

 

4个

 

泊头市(1)

 

交河

 

任丘市(1)

 

苟各庄

 

黄骅市(1)

 

吕桥

 

青县(1)

 

金牛

 

廊坊

 

5个

 

霸州市(1)

 

胜芳

 

三河市(1)

 

燕郊

 

固安(1)

 

牛驼

 

文安(1)

 

左各庄

 

大厂(1)

 

夏垫

 

衡水

 

3个

 

桃城区(1)

 

赵家圈

 

枣强(1)

 

大营

 

故城(1)

 

建国

 

第六节 城镇规模等级

第28条 调整城镇规模结构。到2010年,全省形成3个特大城市,7个大城市,12个中等城市、121个小城市(含县城);到2020年,全省形成8个特大城市,3个大城市,29个中等城市和103个小城市(见表3—2、表3—3)。

表3—2  2010年城镇规模等级一览表   单位:万人

规模等级

 

规划

人口

 

城镇

个数

 

城镇名称

 

100万人以上的

特大城市

 

529

 

3

 

石家庄(210)唐山(185)邯郸(134)

 

50-100万人的

大城市

 

534

 

7

 

保定(90)张家口(89)秦皇岛(85)

沧州(70)廊坊(80)邢台(70)

承德(50)

 

20-50万人的

中等城市

 

314

 

12

 

衡水(40)任丘(35)辛集(30)

三河(30)定州(25)高碑店(25)

涿州(23)迁安(23)武安(22)

霸州(21)鹿泉(20)黄骅(20)

 

小于20万人的

小城市(含县城)

 

1100

 

121

 

河间(19)遵化(18)泊头(18)

冀州(16)沙河(15)藁城(15)

深州(13)新乐(13)南宫(13)

晋州(12)安国(11)

正定、玉田、滦南、乐亭、迁西、

滦县、抚宁、昌黎、香河、文安、

蠡县、清河、宁晋、永年、涉县、

怀来、承德等共计110个县城

 

建制镇

 

673

     

合 计

 

3150

     

注:①括号内为规划人口规模。

②上述名单和数量均未考虑未来行政区划调整因素。鹿泉、藁城、正定可以作为独立的中等城市、小城市对待,也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行政区划,作为石家庄市城区组团。针对河北省建制镇管辖范围偏小问题,乡镇行政区划应当适时调整,届时建制镇数量将呈下降趋势。

表3—3  2020年城镇规模等级一览表   单位:万人

规模等级

 

规划

人口

 

城镇

个数

 

城镇名称

 

100万人以上的

特大城市

 

1280

 

8

 

石家庄(300)唐山(260)邯郸(170)

保定(115)廊坊(110)张家口(110)

秦皇岛(110)沧州(105)

 

50-100万人的

大城市

 

207

 

3

 

邢台(90)承德(67)衡水(50)

 

20-50万人的

中等城市

 

783

 

29

 

任丘(45)三河(40)高碑店(40)

辛集(40)迁安(35)定州(32)

河间(30)涿州(30)霸州(30)

武安(30)黄骅(30)鹿泉(28)

遵化(25)泊头(24)藁城(25)

冀州(25)清河(25)正定(25)

晋州(22)沙河(21)玉田(21)

怀来(21)深州(20)新乐(20)

安国(20)南宫(20)乐亭(20)

宁晋(20)昌黎(20)

 

小于20万人的

小城市

 

1105

 

103

 

滦南、迁西、滦县、抚宁、香河、

文安、蠡县、永年、涉县、承德等103个独立县城

 

建制镇

 

860

     

合 计

 

4235

     

注:①括号内为规划人口规模。

②上述名单和数量均未考虑未来行政区划调整因素。鹿泉、藁城、正定可以作为独立的中等城市、小城市对待,也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行政区划,作为石家庄市城区组团。针对河北省建制镇管辖范围偏小问题,乡镇行政区划应当适时调整,届时建制镇数量将呈下降趋势。

第四章 区域城镇空间组织与开发管制 第一节 区域城镇空间组织

第29条 优化全省城镇发展空间布局,完善城镇体系,强化以石家庄、保定、廊坊、唐山、秦皇岛五市为支点的“中间一线”,发展提高南部邯郸、邢台、衡水、沧州和北部张家口、承德“南北两厢”,形成以中间一线辐射带动南北两厢协调发展的城镇空间结构。

第30条 充分发挥中间一线经济基础雄厚的优势,继续加快发展步伐,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壮大综合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增强区域经济合作能力,在资源配置中取得优势地位。

加快发展壮大中心城市,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功能,带动一批中小城市和具有特色经济优势的小城镇迅速崛起,提高向两侧纵深的辐射力。以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为基础,以京津唐、京津保两个三角地区为骨架,进一步构筑环京津城镇密集地区;以石家庄为核心,进一步构筑环省会城镇密集地区。

第31条 邯郸、邢台、衡水、沧州南部一厢,重点以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钢铁、石油化工、机械、食品、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把原有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形成优势产业群。依托优势产业,不断提高中心城市的聚集力和辐射力。

发挥张家口、承德北部一厢独特的资源和区位优势,重点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和服务业。进一步加强与京、津地区和中间一线地区的经济合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实现与下游地区经济发展的双赢。

第32条 发挥沿海优势,加快港群体系和新兴港城建设,大力发展临港产业和海洋经济,构建沿海新的经济增长和城市发展带。统筹利用海岸线资源,合理划定各类岸线,保护沿海湿地,构建沿海旅游体系。加强沿海地区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尽快建成以沿海高速公路为主体,大中小港口兼备的现代交通运输体系。搞好疏港快速路建设,加强各港口功能协调。

第33条 根据全省城镇分布及经济发展联系程度,将全省划分为以京津唐为中心的环京津城市经济区和以省会石家庄为中心的冀中南城市经济区。

第34条 环京津城市经济区应发挥区位优势,积极参与京津冀区域分工,协调好与京津的发展关系,促进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合理确定与京津的产业分工,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交通运输业,把握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产业垂直分工的发展趋势,建设成为京津技术的推广区、转化区和加工区,打造成为全国竞争力最强的制造业基地之一。

继续发挥以京津为中心的放射性区域交通复合轴线的作用,严格控制城镇无序扩张,建立城镇之间以生态绿地隔离的空间布局模式。加强与京津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协调,与京津建立完善的快速交通体系,实现与京津市际交通“公交化”;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电、天然气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要考虑与相邻城镇的协调。合理分配和利用区域水资源,切实做好密云水库、官厅水库、桃林口水库等水源上游地区的环境治理工作,严禁超采地下水。加强区域生态环境整治,搞好坝上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带建设,建立以河流、主要道路为骨架的绿色走廊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第35条 加强冀中南城市经济区与环京津城市经济区的联系,使其更大程度地融入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继续强化石家庄省域中心城市的功能,强化省会都市圈的地位和作用,带动冀中南地区加快发展。各市要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经济协作,拓展合作空间,促进共同发展。

各城镇的空间组织应避免沿交通干道无序延伸。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统筹安排区域性交通设施,构建城镇间快速交通网络。相邻各市、县要协调建设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电、然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实现区域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第二节 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地区

第36条 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地区指区域性的生态敏感区,包括水源涵养区、城市地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林区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行洪道、蓄滞洪区等与城市、区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和安全等密切相关的区域。

第37条 水源涵养区

滏阳河、滹沱河、滦河等河流水系的源头地区及各大水库集水区域,包括太行山脉中南部河流的源头地区以及为城市提供和即将提供地表水源的各大水库的聚水范围、源于我省北部山地河流的源头地区、滦河源头及源于我省但流入京津为两市地表水源的河流源头区域。在此范围内应严格控制各类工业项目建设,禁止各类污染源进入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河流源头地区应建立水源涵养林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00%,严禁乱砍滥伐树林、乱采石料和破坏河流源头地区的生态环境。

第38条 城市地表水源地

作为城市饮用水源地的东武仕、朱庄、岗南、黄壁庄、王快、西大洋、陡河、石河、潘家口水库,必须按规定划定分级保护区域,水质标准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1、一级保护区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二级保护区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废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放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39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加强耕地保护,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40条 自然保护区

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工作,对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与地质遗迹等有保护价值的区域划定专门保护区,全面保护珍稀物种及环境。

禁止在划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渔、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全省自然保护区包括:小五台山自然保护区、灵山自然保护区、秦皇岛鸟类标志站保护区、黄金海岸自然保护区、老岭自然保护区、红松洼草原自然保护区、泥河湾新生界地层保护区、滦河源湿地保护区、柳江盆地地质遗迹保护区、漫山保护区、南坨保护区、衡水湖湿地保护区、大海坨山森林保护区、石臼坨、月坨野生生物保护区、赛罕坝-木兰围场森林草原保护区、白洋淀湿地保护区、御道口保护区、茅荆坝保护区、南大港湿地鸟类保护区、滦河上游保护区、邢台内丘原始次生林保护区以及规划的保定金连山褐马鸡保护区、沧州沿海贝壳堤保护区、武安青岩寨濒危珍稀植物保护区、迁西太古界地层保护区、安固里淖内陆湖盆湿地保护区、滦河口湿地保护区、火山地质遗迹保护区、赤城冰山梁森林保护区、大石河口砾石堤保护区、南大港沼泽湿地保护区、磬锤峰丹霞地貌保护区、嶂石岩地貌景观。到2020年,河北省自然保护区将达到33个,总面积123.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6.59%。

第41条 风景名胜区

在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建设与风景名胜无关或污染环境、破坏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严格控制建造各种人造景观、游艺场、游乐园,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各类宗教建筑。在核心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

风景名胜区包括:避暑山庄—外八庙、北戴河、野三坡、苍岩山、障石岩、西柏坡—天桂山、崆山白云洞、凉城、响堂山、白云山—小西天、崇州、陵山—抱阳山、石臼坨岛、秦皇湖—北武当山、封龙山、白洋淀、水母宫—赐儿山、老丈沟、仙台山、喜峰口、景忠山、辽河源、白云古洞、小五台山。其它新批准的风景名胜区。

第42条 森林公园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它工程设施。禁止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它毁林行为。

森林公园包括:仙台山森林公园、漫山森林公园、驼梁森林公园、南寺掌森林公园、新乐市森林公园、龙州湖森林公园、塞外森林公园、坝头森林公园、泉林森林公园、黄羊山森林公园、和平森林公园、官厅森林公园、双塔山森林公园、白云古洞森林公园、辽河源头森林公园、御苑森林公园、松云岭森林公园、千松坝森林公园、六里坪森林公园、茅荆坝森林公园、云雾山森林公园、渤海国家森林公园、山海关森林公园、老岭森林公园、黄金海岸森林公园、御带山森林公园、景忠山森林公园、狼牙山森林公园、白石山森林公园、阜平县森林公园、大茂山森林公园、千顷洼森林公园、里老森林公园、天台山森林公园、老爷山森林公园、快活林森林公园、永年洼森林公园、木兰围场国家森林公园、南大天森林公园。其它新批准的森林公园。

第43条 湖泊、水库

以下湖泊、水库列为生态敏感区:潘家口水库、东武仕水库、朱庄水库、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王快水库、西大洋水库、陡河水库、石河水库、洋河水库、岳城水库、临城水库、横山岭水库、安格庄水库、壶流河水库、官厅水库、安固里淖、黄盖淖水库、闪电河水库、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大黑汀水库、丘庄水库、衡水湖、白洋淀、杨埕水库、般若院水库、公鸡淖尔、库仑淖尔、水泉淖尔、口头水库等,南水北调干渠及其它新建水库。

第44条 行洪道、蓄滞洪区

行洪、蓄滞洪区内严禁开发新建城镇、村庄,严禁在其中进行经济开发活动。对大陆泽、文安洼、宁晋泊、永年洼、献县泛区等洼地范围内的城镇、村庄,当地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限制村镇规模的扩大,鼓励农村人口到洼地以外就业、定居,或迁村并点,统一考虑防洪设施。在洼地范围内严禁设立工业开发区。

第45条 生态林区

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力度,把生态环境治理作为京津周围环境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首都周围绿色屏障、太行山绿化工程、平原地区造林治沙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从根本上改善京津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妥善安置好退耕区农民生计,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第三节 整合城乡建设用地

第46条 根据全省城市化发展目标和城镇现代化要求,按照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到2020年,全省城镇建设规划用地总量控制在4520平方公里以内。各城镇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编制应充分研究城镇发展条件和发展趋势,在国家城镇建设用地标准规定范围内科学确定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保证城镇合理发展空间,创造良好人居环境。

表4—1   全省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单位:万人、km2

类别

 

2010年

 

2020年

 

城镇人口

 

城建建设用地

 

城镇人口

 

城镇建设用地

 

设区市

 

1103

 

1047.9

 

1487

 

1412

 

县级市

 

437

 

480.7

 

636

 

699

 

县 城

 

937

 

1030.7

 

1252

 

1377

 

建制镇

 

673

 

807.6

 

860

 

1032

 

合 计

 

3150

 

3367

 

4235

 

4520

 

注:按现行行政区划预测,未考虑行政区划调整。

第47条 推进乡村建设的集约化,鼓励乡镇和中心村的发展,适当加大迁村并点力度,引导分散的小型居民点集中,同时加大“空心村”改造和退建还耕还林力度,通过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实现耕地总量在规划期内的动态平衡。

第48条 鼓励建设乡镇工贸小区。一般基层村不再设新的工贸小区,新建工业项目应在城镇工业区选址,现有的零散村办企业要逐步向集镇工贸园迁移,防止工业无序扩散,破坏农村生态环境。乡镇工贸小区的选址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尽可能利用荒地、薄地和废地,少占耕地。

第五章 协调发展规划

第49条 加快全省城镇体系支撑系统建设,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城镇间各种要素的有序流动,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避免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环境,提高城镇文化品位,丰富城镇文化内涵。建设现代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完善城市水、电、气、热供应系统,加快住宅建设,建设服务全省、沟通全国、面向世界的信息网络,加强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安全可靠的城市防灾减灾系统和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系统。

第一节 产业发展

第50条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增强城市和小城镇发展活力。在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高度重视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就业岗位多的项目上马,大力扶持就业空间大、吸纳民间资金多的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壮大城镇经济实力。大中城市重点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污染轻、耗能少、节水型工业。小城市和小城镇抓好与大中城市的产业配套,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特色产业,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工业园区集中。产业单一的资源工矿型城市,要积极发展接续产业,逐步形成具有各自特色的多样化产业结构,促进新增长点的形成。

第51条 规范和加快各类开发区建设。处理好开发区与城镇其它功能区的关系,搞好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把重点放在有条件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增强城市竞争力。重点发展石家庄、保定等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秦皇岛、廊坊、三河燕郊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构筑京(保)石和京(廊)塘高速公路沿线高新技术产业带。

第52条 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用现代技术和新型业态改造商贸流通业,发展提高要素市场和中介组织;统筹开发旅游资源,发挥城市和小城镇旅游服务基地的作用;规范发展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积极发展金融、咨询、卫生、体育事业,逐步建立健全现代服务体系。

第53条 发展城郊型农业。重点发展蔬菜、花卉、水果、水产等产品,培育农业生产专门基地;集中开发旅游农业、观光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资源。小城镇经济要面向广大农村,建成农业产业化的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其城乡之间的纽带作用。

第二节 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第54条 规划建设运输设施布局合理、运输网络便捷高效、运输方式相互协调的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到规划期末,建成“五纵六横七条线”高速公路网和“四纵四横十条线”高等级公路网主骨架,形成以北京为中心,天津、石家庄为枢纽,辐射10个中心城市,通达四个港口、两大煤炭基地的区域交通主网架,实现京津冀区域范围内各大中城市之间的半日交通圈。

1、高速公路“五纵六横七条线”的主骨架

“五纵六横七条线”的高速公路骨架总长为5685公里。

“五纵”为:①冀蒙界(赤峰)—承德—遵化—唐山—天津—黄骅—冀鲁界(滨州)(464公里);②北京—廊坊—天津—沧州—德州(310公里);③北京—霸州—任丘—衡水—威县—冀豫界(开封)(406公里);④北京—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冀豫界(安阳)(526公里);⑤冀蒙界(宝昌)—张北—万全—涞源—保定—石家庄(572公里)。“五纵”总长度为2221公里。

“六横”为:①冀辽界(朝阳)—平泉—承德—北京—怀来—张家口—冀蒙界(集宁)(372公里);②冀辽界(山海关)—秦皇岛—唐山—宝坻—香河—北京(238公里);③北戴河—京唐港—天津—霸州—徐水—阜平—冀晋界(五台)(408公里);④黄骅港—黄骅—沧州—石家庄—冀晋界(阳泉)(398公里);⑤冀鲁界(临清)—威县—邢台—冀晋界(和顺)(188公里);⑥冀鲁界(聊城)—邯郸—涉县—冀晋界(长治)(205公里)。“六横”总长度为1937公里。

“七条线”为:①张家口—承德—秦皇岛(545公里);②宣化—阳原—冀晋界(大同)(127公里);③密云—平谷—三河—香河—廊坊—涿州—涞源—冀晋界(灵丘)(251公里);④唐山—乐亭—京唐港(110公里);⑤沧州—河间—高阳—保定—顺平(147公里);⑥冀鲁界(夏津)—清河—南宫—宁晋—赵县—石家庄(182公里);⑦衡水—德州(78公里)。“七条线”总长度为1470公里。

2、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高等级公路

“四纵”为:①涉县—井陉—涞源—万全—张北—内蒙界;②磁县—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北京—丰宁—牌楼—小河西(内蒙界);③馆陶—衡水—沧州献县—廊坊—北京—承德—围场—兴巨德;④吴桥—沧州—天津—唐山—丰润—承德—毛荆坝梁(内蒙界)。

“四横”为:①怀安—万全—宣化—赤城—丰宁—滦平—承德—平泉—辽宁界;②阳原—宣化—怀来—北京—廊坊—天津—唐山—秦皇岛;③阜平—灵山—曲阳—定州—安国—肃宁—河间—沧州—盐山—山东界;④井陉—获鹿—石家庄—衡水—沧州—黄骅港。

“十条线”为:①涉县—武安—邯郸—肥乡—馆陶—山东界;②将军墓—邢台—南和—威县—临清;③保定—高阳—河间—沧州;④徐水—容城—霸州—天津界;⑤高碑店—易县—涞源—山西界;⑥小榆村—衡水—龙华—山东界;⑦承德—下板城—宽城—青龙—秦皇岛;⑧石家庄—滦城—赵县—宁晋—新河—南宫—清河—山东界;⑨唐山—滦南—乐亭—京唐港;⑩香坊—黄骅港—歧口—经天津至滨海—唐海—山海关。

3、铁路建设:建设并完善铁路综合运输大通道、煤炭外运和其他通道,调整地方铁路线路布局,发展矿(煤矿、铁矿)港通道,2010年前重点建设保霸线、张双线和迁曹线三条地方铁路。预留京沪高速铁路和京广、太青、津秦客运专线及京石、京秦、京津、石太城际客运铁路线位。

第55条 积极推进现代航空运输业发展,在现有航班、航线基础上,形成以石家庄机场为中心,辐射省内主要城市及全国各大城市的现代化航空运输网络。

规划期内改扩建邯郸机场,扩建并完善石家庄正定、秦皇岛山海关机场的配套设施,增加航线航班,积极推进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规划,适时进行省内其他支线机场选址及建设的前期工作。

第56条 建立以秦皇岛港、唐山港和黄骅港为核心的海运枢纽体系。继续完善秦皇岛主枢纽港功能,唐山港、黄骅港作为区域性重要港口进行建设。加快曹妃甸港区建设,加快开发建设曹妃甸深水泊位,力争进口矿石码头、原油码头、深水集装箱码头等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黄骅港的综合开发建设,建成黄骅杂货、液体化工、成品油码头等工程。加快京唐港区二港池、秦皇岛戊己码头、十万吨级航道工程、秦皇岛液体化工码头、秦皇岛新港客滚码头等项目建设。建设沟通河北、天津、山东、辽宁各港口的沿海高速公路,加强各港口之间的联系和分工协作、调节运力,提高渤海湾港口的总体效益。根据河北省岸线条件及已形成的港口布局,今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不再新辟公用性港口,控制一般性中小泊位的发展,加强宏观管理,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第57条 坚持适度超前,高起点发展的原则,建设功能完善、技术先进、运营高效、安全可靠、覆盖全省的信息网络设施,推进信息网络向数字化、宽带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充分整合和利用网络资源,进一步完善省内网络,建成以光纤通信为主,微波通信和卫星通信为辅的河北省宽带传输网络设施,并以此加快11个设区城市的高速宽带城域网建设。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公共服务网和各类专业网,开发建设一批服务于政府决策及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具有综合性、基础性、关键性的信息库和其它各类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数字河北”建设。

第58条 坚持电网、电源改造与建设并重,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新建、扩建定州、衡水、黄骅等一批电厂,到2010年全省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以上,到2020年需要装机3900万千瓦,并相应建设一批送变电工程,形成以500千伏为主网、220千伏、110千伏等多级电压协调发展、安全稳定的电力网。

第59条 大力发展管道燃气,提高燃气普及率、集中供热率,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利用西气东输的便利条件,北部自涿州起始,沿京广线经保定、石家庄、邢台至邯郸首先实现天然气供气。到2010年,除承德外10座设区市及天然气干线经过的其它设市城市和县城也应实现天然气供气。其它城市(镇)推广使用石油液化气。到2020年,建制镇以上城区都要实现生活使用燃气。

第三节 水资源综合利用

第60条 在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基础上,制定水资源宏观调配及开发利用政策,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供水能力、供水质量和水的重复利用率,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61条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搞好南水北调引水工程建设,严格保护输水线路,确保不受污染。加快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实行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取水许可、统一计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制订城市用水与农业用水的宏观调控政策。南水北调和其他跨区域引水工程的水资源分配,要充分考虑城市化进程的需要,适当向中小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倾斜。加大农业节水政策实施力度,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建立鼓励节约用水和促进产业化发展的水价机制;加强对分散建设乡镇企业水资源利用的监管,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第四节 区域社会设施建设

第62条 统筹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设施,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在城市规划中要对城市基层治安管理机构设施用地和布局提出原则性要求,为城镇居民创造健康、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石家庄要建成全省科技、教育、文化、信息、商贸中心;张家口、邯郸、唐山建成区域性商贸中心;承德、秦皇岛要以特色旅游为龙头,发展相关服务业;廊坊重点发展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建成服务于京津的休闲度假区和科研文化区。

第63条 依托城镇发展完善的区域性市场网络,积极发展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管理规范、交易现代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鼓励建设体现当代国际水平的大型连锁公司。

第64条 集中力量建设以石家庄、唐山、邯郸、秦皇岛、沧州为枢纽,交通发达的中心城镇为骨干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一批大型商品物资中心仓库,建设和完善物流中心。

第65条 充实完善石家庄、保定、廊坊高等教育基地功能,带动高等教育事业与城市建设的全面发展。

第66条 将石家庄建成全省的文化体育中心,完善文体设施,达到举办全国或洲际大型文化活动和综合运动会的条件。结合京津文体设施布局,提高秦皇岛、唐山、保定、廊坊等城市的社会服务设施水平,争取分担京津举办大型国际国内文体活动的部分职能。到2020年,规划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在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67条 继续完善省会石家庄的医疗机构,以医科院校及省级骨干医院为龙头,形成全省医学科研、医疗服务和医疗保健中心。把秦皇岛建成为国际、国内著名的休疗养中心。充分利用全省地热资源,将休疗养和旅游结合起来,建设一批设施齐全的疗养区。加快建立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五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风景旅游

第68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应制订专项保护规划,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意拆除、改建旧建筑,不得擅自增加新建筑,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古树名木,应登记造册,禁止擅自砍伐。

全省共有承德、保定、正定、邯郸、山海关5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蔚县、定州、宣化、邢台、赵州5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传统文化。

全省划定16个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按照“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的标准,挖掘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文化内涵,保护历史文化环境,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处理好保护、利用和发展的关系,禁止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大拆大建,避免以“仿古建筑”代替原有的具有历史真实性的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应明确提出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内容。在保存外观“修旧如故”的同时,完善基础设施,满足现代居住生活的需要。

全省共有文物保护单位3476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4处。应坚持分级保护原则,明确重点保护范围,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妥善处理好环境协调区。

表5—1  规划划定的名城外历史文化保护区

序号

 

名称

 

类型

 

主要特征

 

1

 

井陉天长古城

 

古城型

 

●我省保存比较完整的一座县级古代城池,古城城址选择和周围环境融为一体,是反映古代北方山地建城的代表。

●保留了原有的城池轮廓和街道格局,城内不同时期历史文化建筑众多,民居保存比较完整。

 

2

 

蔚县西古堡

 

古堡型

 

●别具一格的主城加瓮城形制

●明清风格的特色民居

 

3

 

井陉于家石头村

 

古民居

 

●石头民居●石头街道●石头用具●民俗文化展示

 

4

 

怀来鸡鸣驿

 

古堡型

 

●我国现存最大、保存最好、功能完备的骑路驿站,在中国古代通信、交通、古建、驿站布局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实物性和权威性。

●街道格局清晰,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明确。

●民居特色为典型的北方四合院。

 

5

 

涉县偏城寨上古村落

 

古堡型

 

●选址与周围的地理环境结合的较好

●民居为清代四合院风格

●历史建筑比例高

 

6

 

蔚县北方城

 

古堡型

 

●中轴线突出,制高点明显。

●古代公共建筑布在轴线上

●明清风格四合院

 

7

 

井陉大梁江

 

古民居

 

●选址充分利用地形

●石头民居、石头街道

 

序号

 

名称

 

类型

 

主要特征

 

8

 

顺平腰山王氏庄院

 

古民居

 

●清代半官方民居

●封建建筑文化

●木雕、石雕文化

 

9

 

张家口市区堡子里

 

古堡型

 

●明清风格古城,历史上战略要地

●文物古迹丰富

 

10

 

阳原开阳邑

 

古堡型

 

●坝下土坯民居,开阳原之先。

●布局独特“三街六巷九挂耳”

 

11

 

武安伯延民居

 

古民居

 

●典型平顶砖木结构四合院

●体现封建等级观念

●雕刻艺术精美,重视门楼建设

 

12

 

永年广府镇

 

古城型

 

●街道格局完整

●城墙、护城河完好

 

13

 

涉县鹿头江家大院

 

古民居

 

●典型平顶砖木结构四合院

●体现封建等级观念

●雕刻艺术精美,重视门楼建设

 

表5—2  规划划定的名城内历史文化保护区

序号

 

名称

 

类型

 

主要特征

 

1

 

保定西大街

 

街区型

 

●保留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特色的建筑风格

●保留了原有的街道格局

 

2

 

山海关东大街

 

街区型

 

●原有的街道格局

●明清风格的特色民居

 

3

 

蔚县古城区

 

街区型

 

●文物古迹众多

●保留了原有的街道格局

●地方民居特色突出

 

第69条 发挥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加强旅游城市建设,加强京津冀旅游业协作,建设旅游强省。

以北京为中心,重点培育好8条旅游主线路:

1、北京—清东陵—唐山—秦皇岛海滨风情旅游线;

2、北京—承德—围场清代皇家园林风景旅游线;

3、北京—怀柔—丰宁草原风光旅游线;

4、北京—张家口(崇礼、张北、沽源、赤城等县)生态环境旅游线;

5、北京—涞水—易县—涞源太行风光避暑度假旅游线;

6、北京—保定(白洋淀)—石家庄—邯郸京南古文化及民俗旅游线;

7、北京—廊坊—沧州—吴桥—衡水民俗风情旅游线;

8、老龙头—金山岭—慕田峪—八达岭—大境门长城旅游线。

第六节 城市防灾

第70条 加强城镇防震减灾工程建设,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必须满足防震减灾的需要。建设项目选址应采用地质基础好,无地质断裂带的用地。

全省县级城镇(除康保外)全部为需要进行抗震设防的城镇。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必须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所标示的地震动参数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71条 城市及重点镇(中心镇)应编制消防专业规划,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确定城镇用地布局,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规划建设,适应城镇建设发展需要。

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第72条 城镇防洪应服从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城镇防洪标准应根据城镇的发展分期达标,城镇防洪基础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受洪水威胁的大中城市及重要小城市要编制防洪专项规划。对位于蓄滞洪区内的村庄及城镇,除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外,应严格限制扩大规模。

第73条 加强张、承地区京津风沙源综合治理,结合林业生态系统建设,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加快建设我省北部绿色生态屏障,控制北部风沙南侵。继续营造沿海防护林带,建设沿海城市防潮大堤,加固沿海重要构筑物和建筑物,达到防止台风侵袭的标准。

表5—3 2010年前河北省环首都地区防沙治沙工程范围表

省(区、市)

 

县(市、区)名

 

河北

 

沽源县、康保县、尚义县、张北县、宣化县、怀来县、怀安县、涿鹿县、阳原县、蔚县、承德县、丰宁县、围场县、滦平县、隆化县、平泉县、宽城县、崇礼县、万全县、赤城县、张家口市郊区、下花园区、宣化区、兴隆县

 

表5—4

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规划范围表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以外地区)

河北省9市

133个县

(市、区)

 

2003年实施退耕还林

工程县(市、区)49个

 

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县

(市、区)84个

 

石家庄、保定、唐山、秦皇岛、邢台、邯郸、廊坊、沧州、衡水

 

平山、灵寿、赞皇、行唐、井陉、元氏、井陉矿区、鹿泉、正定、深泽、霸州、固安、安次、永清、易县、唐县、涞源、曲阳、涞水、阜平、顺平、满城、涿州、雄县、迁安、迁西、滦县、遵化、丰润、丰南、青龙、抚宁、卢龙、昌黎、山海关区、沙河、广宗、任县、临城、邢台、内邱、武安、涉县、磁县、邯郸、峰峰矿区、永年、临漳、文安

 

石市郊区、辛集、新乐、藁城、晋州、无极、栾城、新区、高邑、保定郊区、定州、高碑店、安国、清苑、定兴、博野、望都、蠡县、徐水、容城、安新、高阳、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滦南、乐亭、玉田、唐海县、

大名、成安、邱县、曲周、魏县、馆陶、广阳区、三河、香河、大厂、大城、桃城区、冀州、深州、武邑、景县、饶阳、安平、武强、故城、阜城、枣强、任丘、河间、黄骅、沧县、献县、东光、南皮、盐山、吴桥、泊头、青县、肃宁、海兴、孟村、中捷、邢台郊区、巨鹿、威县、新河、清河、南宫、隆尧、临西、南大港、肥乡、平乡、柏乡、广平、鸡泽、南和、海港区、北戴河区

 

第六章 与相邻省(区、市)的协调发展

第74条 与北京、天津两市的协调

加强京、津、冀三省市的经济联系,强化资源、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共享;开展北京第二国际机场、津秦客运专线、京秦和京津城际客运铁路线位选线的调研论证及前期工作;共同加强坝上地区、永定河流域、滦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建设京、津绿色生态屏障。

第75条 与内蒙古自治区的协调

冀蒙合作,共同加强对坝上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涵养水源。

第76条 与山西省的协调

协调石太铁路客运专线选线;建设邯郸—武安—长治、保定—大同的高等级公路,为山西能源东出提供出海口;加强太行山绿化工程,协调绵河、滹沱河、桑干河流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冀晋合作,实行全流域治理。

第77条 与河南省的协调

协调京广铁路客运专线选线;共同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流域的环境保护。

第78条 与山东省的协调

协调银(川)青(岛)高速公路河北段与山东段线路;共同加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流域的用水管理和环境保护;加强黄骅港与东营港的分工协作,建设联系两港的便捷通道;弱化省际行政区划影响,加强边界城市沧州、衡水、邢台与德州、临清等的分工协作,促进门户城市发展。

第79条 与辽宁省的协调

提高承德—朝阳的公路等级,加强两省的旅游协作;协调河北北部电网与东北电网500kv线路的连接。

第七章 政策措施

第80条 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户口性质划分体系,改革“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制度。鼓励和引导农民向城镇集聚,鼓励引进人才,鼓励投资移民。

第81条 建立城乡土地资源统一优化配置、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有利于城市化发展的土地置换和调整机制。在城乡用地分配中,除确保重点项目外,优先安排各级中心城市和中心镇建设用地,适当增加大中城市人均用地面积,主要用于增加城市绿地。调整和优化城镇内部用地结构,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在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异地有偿调剂制度。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发放和乡镇企业分散建设,根治“空心村”,杜绝村庄建设盲目外延。加快进城农民宅基地流转,新增农宅建设用地主要通过进城农民原有宅基地流转获得。制定具体政策,鼓励进城农民宅基地退宅还耕。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提下,在小城镇工业园区易地等量置换工业用地指标。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在确保原村庄建设用地复垦还耕的前提下,可以按还耕面积等量转换为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第82条 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和外地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各项政策,为农民进城创造有利环境。

建立以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为主体,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社会化,覆盖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老年公寓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83条 坚持经营城市,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镇近期建设需要,确定土地储备范围,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把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市政公用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合理调整市政公用事业价格,积极吸引外资和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在供水、供气、供热、环卫、公交和污水等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实行特许经营,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公开竞争。政府投资逐步退出竞争领域,把投资重点转移到难以市场化的公共服务领域。具备条件的建制镇要依法设立独立的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

第84条 适当增加设区城市数量,健全中心城市网络,促进大城市周边撤县设区,开拓新的发展空间,解决好市县同城、区县同城问题,优化大中城市行政区划结构。积极稳妥地推进设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乡改街、村改居步伐,完善城镇行政管理体制。对规模过小的乡镇适时进行调整、合并,合理扩大中心镇管辖范围,增强中心镇政府协调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调控能力。

第85条 完善城镇规划审批的协调制度。在城镇密集地区和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4个都市区,编制和审批城镇总体规划必须考虑周围城镇的关系,总体规划纲要提交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前,应征求周边城镇意见。

第86条 建立城镇区域基础设施审批协调制度。机场、区域供水、供气、防洪、高速公路等跨市域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87条 完善区域城镇整体协调机制。加强省内城市与京、津之间、省内各城市、城镇之间协作,积极开展京津冀城市协调发展研究,明确区域协调发展的整体战略。探索城镇密集地区大型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新机制,共同承担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责任与义务,促进城市整体有序的健康发展。制定区域移民政策,对深山区、人烟稀少地区等人居生态环境条件较差的地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移民,并把移民与小城镇规划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第88条 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省内重点片区和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大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以城乡协调发展的观念修订和完善城镇总体规划。把规划编制重点从开发建设转向资源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按照城镇实际居住人口确定规划用地指标,明确强制性内容,加强近期建设规划。

第89条 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化和城镇发展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和完善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

第90条 制定实施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地方法规或规章,明确城镇体系规划调整、修改办法和程序,明确违反城镇体系规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跨市域重大项目协调、审批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91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综合报告。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综合报告是对规划文本的说明。文本中带下划线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92条 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关于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函

建规函〔200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你省要充分利用环京津和环渤海的区位优势,注意与周边地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增强石家庄和唐山的省域中心城市作用,带动省内各级城镇积极参与京津冀、环渤海地区的区域协作和城镇分工。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产业和人口向各级城镇合理集聚,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发展协调的城镇体系。

二、原则同意《规划》对城镇化水平、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指导性意见。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58%左右,城镇人口达4235万人左右,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4520平方公里以内。要特别注意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各类开发区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管理。

三、强化《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要在《规划》指导下,认真做好环京津、环渤海、环省会地区城镇发展规划,以及各市县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各项内容,明确调控措施,加强对全省城镇发展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促进区域联系和合作,实现资源和设施共享。要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对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和限制开发区域的规划管理。

四、重视小城镇建设和发展。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分类引导,以县城、中心镇为重点抓好规划建设。小城镇发展要特别注意因地制宜、规模适度,严格控制沿公路两侧的开发建设。要加强对产业布局的合理引导,立足当地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和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壮大县域经济。要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

五、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交通、水利、能源、环保、信息和防灾等区域性基础设施。要继续完善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和管道等组成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铁路、公路、港口以及民用机场等要按照《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要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水源保护,结合南水北调引水工程的建设,合理调配水资源。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雨水回用设施和防震减灾工程建设。坚持电网、电源改造与建设并重,提高供电的质量和可靠性。要进一步推进信息网络向数字化、宽带化方向发展。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要同步规划公共消防设施。

六、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据《规划》提出的全省和省内各城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及大气、水体、声环境保护等目标,切实落实省内各地区、各流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要加强白洋淀、永定河等重点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水源涵养区、城市地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开发建设。要结合区域生态绿化系统建设,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做好张北地区风沙源治理工作。

七、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进一步明确和充实全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目标和措施,并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必须科学编制保护规划,并严格依据规划实施管理,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的保护。各类文物保护单位要坚持分级保护原则,明确重点保护范围,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八、认真实施《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重要依据。你省要按照上述要求,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有关规划内容,制定具体办法,保障《规划》实施。《规划》的实施要与你省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相结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你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并报我部备案。驻省各单位、省直各部门以及省内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认真执行《规划》,自觉按照《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和管理活动。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6〕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规划》。《规划》是合理配置我省区域空间资源、协调和处理全省城市发展的依据。区域、土地利用、江河流域和基础设施等省域范围的规划,以及各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化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城市人口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发展方向、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水平,要与《规划》相衔接。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城市规划体系。在《规划》指导下,组织开展环京津、环渤海、环省会地区城镇群发展规划;分层次开展全省区域中心城市、中等城市、小城镇发展规划;有步骤开展区域绿地、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城际轨道交通、区域交通网络与城市布局衔接等专项规划,促进区域城镇间协调发展。

三、加快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各类开发区用地要纳入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管理。进一步落实区域开发管制要求,合理预留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引导产业和人口向城镇集聚。

为调控全省城市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各设区市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各县(市)城市人口和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并对县(市)城区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提出初步意见。各设区市在审批所辖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前,要报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城市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四、完善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等各类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或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预审意见,其中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跨市域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办理选址意见书或出具城市规划预审意见。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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