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师没有健康证便从事经营活动
被卫健委罚款500元
后经催告仍不缴纳,被卫健委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终促成履行
01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庐江县一理发店经营者王某因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便从事经营活动,被庐江县卫健委处以500元罚款。在法定期限内,王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庐江县卫健委向该理发店送达催告书,其仍未主动履行。
2024年1月19日,庐江县卫健委向庐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
审查经过
承办法官经审查后发现,该案罚款数额并不大,便主动电话联系了王某,告知庐江县卫健委已经就其未履行罚款的行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若能够尽快缴纳罚款,该案就不会移送强制执行,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可能会对店面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通过耐心释法明理和沟通解释,王某终于认识到了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已补办了健康合格证,并表示会尽快缴纳罚款。
1月22日,庐江县卫健委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因该店经营者已缴纳罚款,故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庐江县人民法院强化释法明理,促进主动履行的典型案例。本案审查期间,承办法官能动司法,延伸审查职能,主动联系被申请人,通过耐心解释、释法明理,促成被申请人认识错误,主动履行罚款。同时也提醒相关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相关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托尼老师”无证上岗被罚款,法官耐心释法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