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严重
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井开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分中心,庐陵新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相关部委签署的对相关失信主体(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要求,决定继续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信用中国”()已公布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对有关失信主体(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中明确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失信主体。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具体惩戒对象、措施和政策依据见附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和政策依据)。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
(一)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拍卖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
查询路径:进入“信用中国”官网→在右上角的“查询”端口输入企业名称→点击企业名称进入企业页面→点击“下载信用信息报告”→下载并生成《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拍卖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二)信用记录的使用
1.信用信息作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应当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作为资格文件在投标文件中体现,信用报告生成日期为开标截止时间前7日内有效;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自然人签字背书。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林权交易查询记录截止时间为拍卖(挂牌)截止当日。
未提供上述规定的查询结果或经查询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主体的,不得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政府采购、竞买)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失信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失信信用记录。
2.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拍卖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拍卖)事宜的,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主体的,不得选定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拍卖代理机构)。
3.依法自行选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主体的不得选定为评标专家。
4.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拍卖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林权交易以外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发改部门和其它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拍卖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信用吉安)”(https://credit.jian.gov.cn/)网站进行公示。
(二)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中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主体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行政监管部门在对招标文件备案时,需对上述有关条款重点进行审查。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招标、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主体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市公管办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吉市管办字〔2018〕4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和政策依据
2024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表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和政策依据
序号
惩戒对象
惩戒措施
政策依据
1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
2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3
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
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4
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5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6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
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7
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8
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9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
对失信责任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0
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1
统计部门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2
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13
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14
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
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
15
海关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限制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限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16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7
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
18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9
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
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0
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
依法限制或禁止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
依法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1
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
对失信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
对失信主体参与工程等招投标依法予以限制
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22
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参考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参考
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参考
23
为被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列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
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3号)
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对失信主体,限制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将失信主体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
24
国内贸易流通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943号)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5
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
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6
质检总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进出口生产经营及相关代理企业
对严重失信企业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6号)
对严重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国有资产交易时,进行必要限制
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对严重失信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严重失信企业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27
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8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
29
家政服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30
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
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31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