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市住建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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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4 20:14

《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周*”留言:目前天津市针对空置房收取物业费是否有减免政策?如有,按照什么标准收取?此政策何时开始生效?

市住建委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我市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也做出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综上,如果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由业主空置的房屋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全额交纳。同时,《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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