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解读 关于发展地热能供热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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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8 04:37

原文地址: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地热能供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降低城镇采暖、生活热水等对常规能源的消耗,减缓环境资源压力,促进城乡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提高城乡建设清洁采暖、治污降霾能力,更加科学、高效、可持续地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依据《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陕发改能源〔2018〕735号)制定。

  二、预期性目标

  到2020年,地热能供热市场和工程技术体系健全完善,关中区域地热能成为城镇供热的重要方式,建设地热能供热规模化应用试点示范区3-5个,发展地热能供热800万平方米以上。

  三、主要内容

  1.加强地热能供热的统筹指导。一是将地热能清洁供热作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任务;二是要组织编制地热能供热专项规划。三是要坚持地热能供热技术的多元化发展。

  2.推动新建建筑地热能供热。一是新建建筑的工程规划和设计,要将地热能利用纳入工程技术方案和设计的相关环节,进行地热能利用的资源勘探评估、技术论证;二是提高地热能供热系统工程质量和供热效率。

  3.大力发展中深层地热能采暖。一是把中深层地热能供热作为城镇冬季清洁采暖的重要方式,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市政供热体系。二是把地热能供热作为应对消减煤炭与城乡居民供暖需求之间矛盾的重要举措。三是要科学开发中深层地热资源。

  4.提升浅层地热能发展水平。一是建立完善浅层地热能市场体系。二是进一步推动浅层地热能的工程应用。

  5.加强地热能清洁供热能力建设。一是建立完善工程应用标准。二是培育和完善地热能市场,组织开展地热能清洁供热的试点示范。

  四、涉及范围

  陕西省各市、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地热能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超前谋划,主动作为,梳理地热能供热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中面临的问题,细化明确管理流程,保障和促进地热能建筑供热供冷项目的规划、建设。

  五、关键词解读

  浅层地热能:浅层地热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一般为200米以内),温度低于25,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地球内部的热能资源。浅层地热能是绿色清洁能源,具有绿色低碳、环保清洁、可再生,分布广,开发利用成本低,潜力大等特点。我国地热资源分布广,可利用范围大。

  中深层地热能:中深层地热能包括地下深度200~3 000m的地热能及地下深度3 000m以上的干热岩所具有的热能,温度范围25~150的来自深部地层的热水及150以上的干热岩,是地球本身放射性元素衰变产生的热能,主要是由地壳深部开凿出的“热、矿、水”三位一体组成的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稳定、连续、利用效率高等优势,是一种清洁可持续利用的能源。主要有直接利用地热水供热技术、地源热泵技术、吸收式热泵技术及增强型地热系统。中深层埋管换热技术属于中深层的地热利用技术。

  地热能供热:地热供热系统是指利用地热能为主要热源的供热系统。地热能为地球本身蕴藏的能量,属于可再生能源。地热供热系统按照地热流进入供热系统的方式可分为直接供热和间接供热。直接供热即把地热流直接引入供热系统,间接供热即地热流通过换热器将热能传递给供热系统的循环水,地热流不直接进入供热系统。

  水源热泵:水源热泵技术是利用地球表面浅层水源如地下水、河流和湖泊中吸收的太阳能和地热能而形成的低温低位热能资源,并采用热泵原理,通过少量的高位电能输入,实现低位热能向高位热能转移的一种技术。

  中水源热泵:中水源热泵是利用中水作为冷热源,进行能量转换的供暖空调系统。

  六、惠民利民举措

  1.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地热能供热市场体系。将地热能供热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市政工程建设用地、用水、用电价格等方面给予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支持,省上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加大引导扶持力度,重点对试点示范项目及增量成本较大技术的普及性支持。

  2.建立完善税费政策。统筹考虑投资运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协调好不同供热方式的比价关系,科学合理制定地热能供热价格。地热能集中供热收费,执行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地热能供热系统用电,可享受峰谷分时和阶梯价格政策。单位、小区自建自用的地热能供热系统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3.开放城镇供热市场准入。支持地热能开发企业进入城镇供热市场,在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区域内,新开发建设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项目,可不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但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具有优先权。建设中深层地埋管供热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监管时可不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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