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知公告 宝鸡市卫健委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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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6 21:01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印发<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宝办字〔2021〕44号),宝鸡市卫健委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如下:

1.监督管理全市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生活饮用水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按职责对自来水、农村饮用水进行卫生监测,定期发布并指导县(区)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

4.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事故医疗应急。

5.制定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

6.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7.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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