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沈阳市噪声与辐射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确保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完成全年生态环境各项任务,落实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噪声与辐射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身边噪声与辐射环境问题,现将《2021年沈阳市噪声与辐射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3日
(联系人:孙化澍 联系电话:24861869)
2021年沈阳市噪声与辐射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十四五”规划总体目标,对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噪声与辐射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解决百姓身边环境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全面从严监管,提升噪声与辐射安全环境质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实现全市声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二)力争建筑施工扰民投诉量降低10%。
(三)2021年底前对医疗类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100%进行全覆盖排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噪声工作
1.2021年完成沈阳市城市噪声环境监测网升级建设项目,噪辐处按照项目建设批准计划书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紧盯项目进度,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6月前完成沈阳市城市功能区监测点位(新增11个)、区域监测点位(优化210个)和道路交通监测点位(优化132个)数量和布局的优化,采样分析等上报批准的各项任务。10月前完成噪声自动站建设硬件安装、设备调试及运行前期工作。12月底前完成自动站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牵头部门: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责任单位: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2.功能区监测点位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沈阳市城市功能区监测点位、区域监测点位和道路交通监测点位纳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网格化管理,建立与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沟通机制,对日常监测中持续超标点位进行跟踪,第一时间建立超标点位清单并分解到具体负责的执法人员,对相关点位限期整改达标。
牵头部门: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责任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3.强化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3月底前印发2021年沈阳市噪声治理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建筑施工、工业和社会生活固定噪声源治理整治工作内容,明确全市2021年噪声工作目标、任务、进度和责任分工。通过方案明晰任务,压实责任,按照各司其职原则,推进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加强与公安、城建、交通、执法等单位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自的作用,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采取联合执法方式,提升噪声综合执法能力。
牵头部门: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责任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4.开展对建筑施工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
(1)建立清单制度,对沈阳市建筑施工单位逐一梳理、建立台账、摸清底数、一工地一策,针对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风险企业做到重点监管、专人负责的责任体制。
(2)实施市局噪辐处、市局执法队、各生态环境分局建筑施工噪声专项治理会商制度。通过分析研判,针对污染防治、信访执法、整改效果等方面实行闭环管理,切实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效果。
(3)建立区域噪声污染考核制度。市局噪辐处在建筑施工敏感期,对建筑工地所在区域实行生态环境分局周调度月考核制度,针对投诉、执法、整改效果等进行量化考核,排名通报。
(4)对于投诉处理不及时整改反弹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重点追溯甲方的主体责任,处罚甲方建设单位和约谈甲方负责人,对于屡次屡犯,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顶格处罚,下调建设单位信用等级,并在媒体曝光。
(5)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法人遵守国家噪声法有关规定,提高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感。采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承诺书,存档备查。
牵头部门: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责任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5.全力推进环境噪声专项执法。2月底前制定噪声专项执法计划,组织执法队及各分局进一步加大声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声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依据投诉举报办理建筑工地施工、工业企业噪声、社会生活固定源噪声环境问题,做到“接诉即办、跟踪督办、效果考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责任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6.推进落实声环境功能区划,不断完善噪声管理基础工作。督促各分局将已完成的噪声功能区划实施落地,发挥功能区对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作用。推进各部门、区县(市)政府间配合协调,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为目标,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分局在项目规划和建设中,严格执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管理目标,从噪声源、传播途径、噪声防护等方面综合分析超标原因,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声环境质量改善计划,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牵头部门: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责任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处
7.开展绿色护考专项整治行动。5月份制定印发《2021年沈阳市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完成与公安部门联合发布全市禁噪通告,限制特殊时段和地区的噪声扰民行为。做到“三个100%”:一是考前考点周边实现100%噪声普查,确定重点源名单;二是将绿色护考相关要求100%传达到周边企事业单位;三是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单位要100%限期整改到位。考试期间实行日调度,加密执法频次等多视角全方位措施,实施动态监管,营造安静的备考、考试环境。
牵头部门: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责任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辐射工作
1.加强核技术利用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1)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严格落实检查频次。围绕省厅《关于开展辽宁省2020-2022年度核与辐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落实好日常监管职责,根据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分级标准,落实好对辐射单位的检查频次,并建立辐射安全检查清单、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确保实现辐射单位100%无事故的工作目标。
(2)重点开展医疗类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根据省厅开展的专项整治要求,开展各项辐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是医疗类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排查,完成省厅要求的2021年底前对医疗类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100%进行排查,其中6月底前完成排查40%,9月底前完成排查70%,11月底前完成排查100%。
(3)突出高风险源的监管。结合省厅对Ⅱ类以上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和移动放射源的监管要求,重点落实好我辖区内重点移动放射源的监管,必要时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确保辐射工作安全。
牵头部门: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责任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2.切实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的相关要求,拟定于2021年10月底前,组织Ⅱ类以上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和移动放射源使用单位,自行开展1次应急演习。同时,酌情邀请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企业和区、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参加观摩。确保演习取得实效,进一步提升我市辐射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
牵头部门: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责任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
3.进一步完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通过组织分局开展完善国家核技术利用平台系统工作、定期抽查反馈督察分局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系统内800余家辐射工作单位信息完整、准确,分局日常监督管理、执法记录、台账等档案资料齐全。逐步形成辐射单位和监管部门共同运用数据信息,实现动态监管与资源共享的创新监管模式,提升辐射监管水平。
牵头部门: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责任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
4.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一方面是辐射从业人员辐射安全防护考试工作。为保证我市医疗、工业等行业辐射单位后备从业人员力量充足,促进地方经营发展,作为切实打造营商环境实际举措,全年对辐射单位从业人员辐射安全防护培训考试实现全覆盖,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出贡献。另一方面是开展多种形式核与辐射监管工作人员的培训。针对辐射监管的人员工作调整变动,工作交叉的特点,为了更好地监管和服务核技术利用单位,我处将于明年6月前对全系统的辐射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全覆盖的业务技能及法律培训。
牵头部门: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责任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
5.加强5G电磁辐射安全宣传活动。
为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我处将结合“6·5”环境日,联合移动、联通、电信通信运营商开展5G电磁辐射科普宣传活动。服务并推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指导各分局开展电磁辐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通信运营商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中备案、自主监测、信息公开、科普宣传等主体责任。
牵头部门: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责任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政府引导、环保监管、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保持与市直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协同联防联控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互联互通会商机制、共同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噪声与辐射工作顺利完成。
(二)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围绕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严格落实资金管理和作用的各项制度,确保噪声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需要,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对资金进行监管,项目结束后要对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三)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各生态环境分局要严格执行噪声与辐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尽快制定实施本地区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对标对表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形成市、区、企事业单位三级网格化的管理机制。建立市、区两级定期会商分析研判,共同推进噪声与辐射治理工作。
(四)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按照全局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调度和跟踪检查,噪声与辐射监管人员要树立“任务清、底数清、措施清、标准清”的“四清”工作作风,对噪声与辐射安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采取月检查、季通报方式进行督导,确保噪声与辐射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