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尺 以情暖心 法院这样“梯”升家门口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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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5 14:48

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一些老旧住宅小区老龄居民人数不断增加,老年人出行、活动困难等问题日益凸显。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改善老年人生活状况,让老年人能够在老旧小区中老有所乐、老有所养,成为家庭、社区、城市规划设计绕不开的“考题”。

加装电梯、增设休憩座椅、

安装安全扶手、植入园林元素……

在苏州古城

越来越多的老旧小区

正在开展“适老化”改造

让“老”居民们享受“新”生活

这既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

其中,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近年来我国面对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所推行的重点惠民举措,但不可否认,加装电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因邻里间需求不同引起矛盾,让“金乡邻”产生一些隔阂。

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业主不满相邻单元住户加装电梯,进而针对增梯审批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从法理层面确认了加装电梯方案及前期程序的合法合规,从情理层面释法析理、调和矛盾,依法维护了小区业主合法需求与和谐关系。

“适老化”改造遇阻

“电梯梦”如何圆?

“我们单元一到冬天采光就不好,电梯加装之后,我们采光更会受影响。而且电梯上上下下都是噪音,我年纪大了受不了。你们谁劝都没用,我们坚决不同意!”李某某、王某某等五人是位于苏州市古城区某老旧小区6幢二单元的业主,这幢楼的一、二单元相互毗连,一单元楼梯入口通道西侧与二单元房屋北面卧室东侧共墙。

该幢一单元住户多为高龄老人,大家经过商议,一致决定在本单元加装电梯。电梯加装公司将意见征询汇总表、初步设计方案等予以公示,期间未收到书面反对意见,后经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属地住建部门、城管部门、市监部门、资规部门等联合审查后形成会审意见,对一单元的增梯申请予以核准,电梯安装工程正式启动。

住户们都在期待成为“有梯一族”,过上“一键直达”的便捷生活,谁曾想,这起关于电梯加装的纠纷也随着工程启动而开始。

李某某、王某某等五人认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听取其意见、未经过其同意就作出审批意见,属于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法理层面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苏州市多层住宅增梯实施意见》均规定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案涉拟增梯项目取得了一单元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符合“双三分之二”的多数决规则。一、二两个单元虽相互毗连,但出入口相互独立、互不通行,且增梯项目位于一单元出入口外部,是为了解决该单元业主上下楼不便问题而增建的附属设施。电梯廊桥部分虽与一单元通道北侧墙体相连接,但并不占用二单元业主或者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而共墙依法也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故该增梯项目无须取得二单元各业主的同意,表决程序并不违法。属地住建部门等作为增梯联合审查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尽到了依法审查职责。

二单元业主所提出的增梯对其带来通风、采光、日照、隐私、通行、安全等方面的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诚然,增梯项目不可避免地将对相邻权人产生一定客观事实或内心情感方面的影响,但李某某、王某某等作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在增梯审批程序和实施方案均合法的基础上,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且就案涉项目来看,加装的电梯处于整幢建筑的北面、靠近一单元侧,也未占用公共道路,且也已经过职能部门审查认定未违反建筑间距、日照时长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而对于噪音、隐私等问题,电梯公司也已通过调整施工方案、采用技术手段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在情理层面

一单元业主客观上以高龄老人居多,楼梯对他们而言确实多有不便且藏有安全隐患,其为了方便、安全地出门想要加装电梯是合法合理的需求。作为同栋邻居,李某某、王某某等二单元业主也应理解一单元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包容、让步。

据此,吴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某等五人的诉请。李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得了“法结”

更要解“心结”

“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一纸判决并不是案件处理的终点,‘案结事了人和’才是最终目的。”二审判决生效后,如何真正解决一单元和二单元邻里的矛盾,一直是吴中法院行政庭庭长周宏心中的大事:“如果这个案件没真正妥善处理好,可能给其他类似情形的当事人带来错误示范,造成不良影响。这要求我们必须一次性实质性解决纠纷,真正做到‘忧民所忧,解民所困’。”

秉持“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周宏来到该小区,特意组织二单元业主进行判后说理工作。

“李大爷,王大妈,现在电梯技术已经很成熟了,平时也有定期的质量检测维护,运行的时候基本没什么声音。而且电梯廊桥部分与你们单元通道北侧墙体相连接,不太会影响采光。你们看,相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手续我们也都论证过是完全合法的,加装电梯承办单位也承诺会尽可能减少对你们的不利影响。最重要的是,这个案子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了,你们也要理解一单元业主的难处,再固执己见反对的话,以后相邻间就没法和谐相处了。”周宏耐心地释法说理,让大家看清了利弊,表示将不再反对一单元加装电梯事宜。

至此,相邻两个单元之间的矛盾得以真正妥善化解于判后,电梯加装工程顺利继续进行,圆了一单元老人们的“电梯梦”。

法 官 说 法

Judge's Statement

行政庭庭长 周宏

老旧小区住宅楼加装电梯事关千家万户,是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必然要求。推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能减少拆旧重建,降低老旧小区的改造成本,进一步优化住宅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在处理加装电梯相关纠纷中,如何既保障产权人的合法需求,又兼顾相邻权人的合理关切,实现加装电梯的“最大公约数”,是增梯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审判工作中需要共同注意的问题,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难点和关键所在。

在老旧小区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批中,各行政机关应当对全流程、各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全面、审慎作出审批意见;具体实施方案则应综合考量对利害关系人的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如确实已经对相邻权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或者损害,则应当考虑对实施方案进行优化、调整,积极回应利害关系人的合理关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确已在各自职责范围之内尽到了审查义务,作出的联合审查意见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可能受到影响的业主也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精神,对相邻业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提供必要的便利,即适度容忍相邻单元业主因加装电梯而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改造建筑物。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离不开各职能部门的担当作为,离不开各相关业主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支持各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保障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顺利进行,对规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审批行为和引导全社会形成增梯共识具有促进作用。本案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对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原标题:《小吴法官说法 | 以法为尺 以情暖心 法院这样“梯”升家门口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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