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群众查询,现将分布于各网站的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信息集中公示如下:
行政执法主体: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范围:绍兴市
监督举报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388号
邮编:312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5-81503210
一、行政执法权限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领域的统计工作。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测分析制度。完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三)承担人才开发有关工作。协同职能部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人才工作有关重要政策措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综合管理,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负责技能人才队伍综合管理,推进技工院校建设,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人才国际交流合作有关工作。
(四)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依法对其基金进行监督,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经办服务体系建设。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陈保超员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工作。查处事业单位考试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家庭服务业发展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承担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更体面劳动。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破除人力资源开发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统领,加强整体谋划、系统设计和改革落地,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九)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5、《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7、《工伤保险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0、《工伤保险条例》
11、《残疾人就业条例》
1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5、《失业保险条例》
1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2、《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5、《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6、《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5、《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7、《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8、《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9、《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10、《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1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1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1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15、《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1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17、《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18、《企业年金办法》
1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4、《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2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7、《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8、《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29、《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30、《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1、《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3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3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3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35、《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36、《工伤认定办法》
37、《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38、《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3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40、《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4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4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43、《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4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45、《最低工资规定》
46、《集体合同规定》
4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8、《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49、《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50、《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51、《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5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53、《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5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55、《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
56、《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57、《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5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59、《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60、《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6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6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6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6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65、《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66、《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67、《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68、《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69、《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70、《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71、《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72、《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7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74、《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75、《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其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执法程序
四、法律救济途径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司法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或其他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或其他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随机抽查事项
浙江政务服务网双随机检查公开,网址链接:
六、行政裁量基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公开网址链接:https://rsj.sx.gov.cn/art/2023/9/13/art_1229395829_1888484.html
七、行政结果信息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网址链接: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matter/punishment/index.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