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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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6 19:04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2、非本市户籍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3、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参保人员到哪里办理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

居住在城镇的居民可以到社区、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居住在农村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由乡镇组织村委会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未参保和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若在家庭为单位参保了,那么在学校就不再登记参保了。

本市范围内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三、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校学生首次参保年度享受待遇时间统一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四、新生儿如何参保?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60日内,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予办理。

五、缴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17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20元,今后根据国家和省筹资政策进行调整。

六、哪些人群参保给予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扶贫等部门落实;其他救助对象由县区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1、起付线: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起付线分别为300元(乡镇卫生院150元)、500元、8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200元。预警医疗机构起付线在转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的基础上,按当次医疗费用的20%确定。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0%;预警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市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转诊转院有关规定执行。

九、特殊人群是如何免除起付线的?

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凭残疾证)、五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免除住院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免除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病患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预警医疗机构除外)。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能报销多少?

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十一、保底报销是多少?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低于50%的,按50%保底报销。

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建立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普通门诊费用,按当年个人缴费额的40%确定划入个人账户,年度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大额门诊。一个年度内,居民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且不属于门诊慢性病范围的,1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3、门诊慢性病。慢性重症疾病门诊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其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超出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65%比例报销;恶性肿瘤辅助治疗及门诊化疗在最高支付限额内,超出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75%比例报销;人工器官移植术后的报销比例为85%;、尿毒症透析治疗的报销比例为85%。

十三、如何申报慢性病?

参保人员患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慢性病病种,由本人填写《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申请表》,并携带社保卡、近两年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病历及诊断依据,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部门提出申报申请。

慢性病评审每季度一次,每季度前两月申报,季度末评审。

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血管支架术后、心脏瓣膜术后、苯丙酮尿症的参保患者可在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随时申报评审。

十四、其他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分娩医疗待遇、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生育医疗待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

十五、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是如何补助的?

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自然分娩生育的补助600元,符合剖宫产指征剖宫产生育的补助1000元。

十六、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生育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

十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或无法确定责任人(第三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范围的费用,其自付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0%,不实行保底报销和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当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年度最高支付20万元,计算年度按参保年度计算。

十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十九、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刷卡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含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次年的3月31日前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二十、哪些医药费不能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二十一、参保人员套取医保资金怎么处理?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参保人员应履行哪些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规定结算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3、不得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

4、遵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由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管理工作量大,希望参保居民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我们竭力为参保人员做好服务,对于未明之处,可随时向所在县区和市医保中心咨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及补助标准

序号

 

病种

 

限额

标准

(元)

 

补助

比例(%)

 

备注

 

1

 

高血压(III级)

 

4000

 

65

 

四年年审

 

2

 

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4000

 

65

 

免审

 

3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3000

 

65

 

四年年审

 

4

 

结核病活动期

 

2500

 

65

 

两年后未转阴可继续享受补助待遇

 

5

 

慢性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期

 

20000

 

65

 

1年后凭病例及检验报告单复审未转阴可再延长半年

 

6

 

慢性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期

 

6000

 

65

 

四年年审

 

7

 

失代偿期肝硬化

 

5000

 

65

 

四年年审

 

8

 

部分慢性精神病维持治疗期

 

4500

 

65

 

免审

 

9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4000

 

65

 

四年年审

 

10

 

系统性红斑狼疮

 

5000

 

65

 

四年年审

 

11

 

再生障碍性贫血

 

10000

 

65

 

四年年审

 

12

 

肝豆状核变性

 

5000

 

65

 

四年年审

 

13

 

小儿脑性瘫痪

 

4000

 

65

 

免审

 

14

 

癫痫

 

3500

 

65

 

四年年审

 

15

 

帕金森病

 

4000

 

65

 

四年年审

 

16

 

类风湿性关节炎

 

3500

 

65

 

四年年审

 

17

 

血友病甲

 

5000

 

65

 

免审

 

18

 

血管性血友病

 

3500

 

65

 

免审

 

19

 

慢性肾炎

 

4000

 

65

 

四年年审

 

20

 

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

 

6000

 

65

 

免审

 

21

 

克隆氏病

 

5000

 

65

 

四年年审

 

22

 

骨坏死

 

5000

 

65

 

四年年审

 

23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000

 

65

 

四年年审

 

24

 

强直性脊柱炎

 

5000

 

65

 

四年年审

 

25

 

溃疡性结肠炎

 

3500

 

65

 

四年年审

 

26

 

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5000

 

65

 

四年年审

 

27

 

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

 

3000

 

65

 

四年年审

 

28

 

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

 

5000

 

65

 

免审

 

29

 

银屑病

 

4000

 

65

 

四年年审

 

30

 

苯丙酮尿症

 

6000

 

65

 

四年年审

 

31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5000

 

65

 

时限两年

 

32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5000

 

65

 

时限两年

 

33

 

肾病综合症

 

4000

 

65

 

四年年审

 

34

 

恶性肿瘤辅助治疗

 

4500

 

75

 

四年年审

 

35

 

恶性肿瘤门诊化疗

 

15000

 

75

 

两年后转为辅助治疗期(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延长至五年)

 

36

 

人工器官移植术后

 

基本医疗封顶线

 

85

 

四年年审(造血干细胞移植需每两年年审)

 

37

 

尿毒症透析治疗

 

基本医疗封顶线

 

85

 

四年年审

 

(注:上述补助限额均含起付标准及自付比例)

六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

二、为什么要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参保人员不会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哪些?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新生儿)。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其中,凡在国内实行赠药的靶向药品(或其他药品),以该赠药方案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购买药品费用为合规费用的上限。

五、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否需要个人缴费?

个人不需要缴费,大病保险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

六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

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封顶线吗?

没有封顶线。只要是参保人员年度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不封顶。

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六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上不封顶。具体是:2至5万元(含)以下的,报销50%,5至10万元(含)报销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报销70%,20万元以上报销80%。

九、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如何结算报销?

(一)参保城乡居民在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直接划卡结算。

(二)参保城乡居民在非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到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十、哪些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报销?

以下10项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3)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5)未经批准同意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8)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

(9)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

(10)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六安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问答

一、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保障对象为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与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贫困人口退出时间以扶贫部门确定的脱贫时间为准。保障对象享受保障待遇时间与基本医保保障年度一致。

二、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是怎么规定的?

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扶贫部门落实。

三、贫困人口门诊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1、普通门诊。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报销次数、补偿限额等提高至各地普通人口的2倍。

2、常见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按病种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5%。

3、特殊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参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原基本医保个别病种较高补偿待遇政策继续执行。

四、常见慢性病种有哪些?

1.高血压(Ⅱ、Ⅲ级);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心肌梗死;5.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溃疡性结肠炎;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癫痫;14.帕金森病;15.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1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硬皮病;20.晚期血吸虫病;21.银屑病;22.白癜风;23.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4.白塞氏病;25.强直性脊柱炎;26.肌萎缩;27.支气管哮喘;28.精神障碍(非重性);29.肾病综合征;30.结缔组织病;31.脑性瘫痪(小于7岁)。

五、特殊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1.再生障碍性贫血;2.白血病;3.血友病;4.精神障碍(重性);5.恶性肿瘤放化疗;6.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7.器官移植抗排治疗;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9.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肝豆状核变性;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淋巴瘤骨髓瘤;1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六、贫困人口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继续免起付线;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

七、贫困人口住院补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贫困人口在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费用分别按照80%、70%、65%和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

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以及按要求逐级转诊的,保底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八、贫困人口住院补偿有封顶线吗?

有。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20万元。

大病保险及目录内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补偿不列入年度封顶线计算基数。

九、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是如何规定的?

贫困人口患目录内重大疾病,在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到70%。按照要求实行逐级转诊的,补偿比再提高5个百分点。省、市级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定点医院、定点病种、费用定额、特殊病例、结算流程等规定与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十、目录内重大疾病病种有哪些?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儿童白血病;3.终末期肾病;4.耐多药肺结核;5.血友病;6.慢性粒细胞白血病;7.唇腭裂;8.肺癌;9.食道癌;10.胃癌;11.结肠癌;12.直肠癌;13.妇女乳腺癌;14.宫颈癌;15.重性精神疾病;16.急性心肌梗塞;1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8.Ⅰ型糖尿病;19.甲状腺功能亢进;20.脑梗死(重症急性期);21.急性早幼粒白血病(>14岁);22.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23.心脏瓣膜病变;24.冠心病;25.冠心病合并心脏瓣膜病变;26.升主动脉瘤;27.腰椎滑脱症;28.青少年脊柱侧凸(≤18岁);29.椎管内肿瘤(神经纤维瘤.脊膜瘤);30.垂体腺瘤;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2.病窦或二度Ⅱ型/三度房室传导阻滞;33.颅内动脉瘤;34.听神经瘤;35.骨肉瘤(≤25岁);36.发育性髋关节脱位(2-8岁);37.恶性血液系统疾病(>14岁);38.退变性脊柱侧弯;39.苯丙酮尿症(<18岁);40.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岁);41.儿童智力障碍(<7岁);42.儿童孤独症(<7岁);43.急性髓细胞白血病;44.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十一、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是多少?

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5万元,各段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起付线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80%、90%。大病保险制度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十二、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是怎么规定的?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十三、贫困人口政府兜底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十四、贫困人口分级转诊是如何规定的?

1、定点诊疗、基层首诊和分级转诊。贫困人口的医疗救治工作由县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分层级承担。超出县级医院诊治范围和能力的,由县级医院向对口帮扶的市级、省级三级医院提出会诊治疗,确需转往县域外诊治的,原则上在省域内三级医院诊治。对贫困人口县域外转诊实施备案管理。

2、实施双向转诊。超出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诊疗科目和诊治能力的贫困人口患者,由乡镇卫生院预约上转至县级医院。转诊必须通过与基本医保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转诊信息系统进行操作,进而实施转诊信息在基本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标识。急危重症先电话向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告知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转诊县(区)域外的由县(区)级医疗机构负责,原则上为结对帮扶县级医院的市、省三级医院。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和术后康复期患者,由三级医院及时转回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3、对需要维持治疗的疾病实行定点救治。如血友病、肾炎、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严重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粘液性水肿)、肝炎、肺结核、心脑血管病、儿童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肿瘤放疗化疗等患者,由县(区)域内或就近具备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治疗。病情稳定达到临床出院标准的,原则上转回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进行康复治疗,县(区)级医院负责提供后续治疗药品和相关指导服务。

十五、哪些费用不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

1、在省外医院发生的费用和在省内医院发生的不合规费用,均不纳入政府兜底范围;

2、未履行备案转诊手续转往县域外的或符合下转条件不服从转诊安排的,不享受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的政府兜底政策;

3、因贫困人口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以上费用均不纳入综合医疗保障范围;

4、贫困人口及医疗机构无理由住院及治疗的,列入不合规费用,不纳入各保障报销、不纳入兜底。

十六、贫困人口医药费用如何结算?

贫困人口医药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

1、贫困人口出院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

2、贫困人口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回参保地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并通知相关部门取回票据,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报费用支付给参保人员。

十七、综合医疗保障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

2016年10月26日起执行。

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须知

一、参保人员就医时该怎么办理?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从个人帐户中扣减,个人帐户不够核减及未建个人帐户的用现金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符合门诊统筹政策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社会保障卡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住院手续。参保人员住院时应服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私自离院。参保人员治疗终结办理出院时,应对住院期间的费用情况进行签字确认,自付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参保人员想去外地就医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因疑难病症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需转入上级医院诊治或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因病情严重而本地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需转入上级医院诊治的,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填写《六安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三、在外地探亲或旅游期间突发急病需要住院怎么办?

参保人员因急症抢救或因公出差、探亲等在外地不能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救治,3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由个人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转诊转院有关规定结算。

四、市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1、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建议转院并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备案的,其报销待遇按统筹规定支付。

2、经审批转往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实行保底报销;

3、未经备案的危急重症患者急诊、抢救收治入院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患者、白血病患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实行保底报销;

4、自行要求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转往市外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15个百分点,不实行保底报销;

5、未经备案自行前往市外就医者,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病情属我市无条件诊治的,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经审核病情属我市有条件诊治的,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30个百分点。均不实行保底报销;

6、自行前往市外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或当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外出务工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因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a.用工单位证明;b.住院时间段的用工所在地有效《居住证》;c.自主营业者的有效《营业执照》;d.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其医疗费按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执行。

五、《慢性病就诊证》如何使用?

慢性病患者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慢性病就诊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慢性病患者用药仅限于该病种维持其病情的常用药。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开具与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无关的检查、治疗项目,每次处方量根据慢性病病种的不同确定,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1

 

六安市人民医院

 

2

 

六安市中医院

 

3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4

 

六安市妇幼保健院

 

5

 

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6

 

六安世立医院

 

7

 

开发区医院

 

8

 

金安妇幼保健院

 

9

 

中山医院

 

10

 

百佳妇产科医院

 

11

 

霍邱县人民医院

 

12

 

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

 

13

 

霍邱县中医院

 

14

 

霍邱县第六人民医院

 

15

 

霍邱仁爱康复医院

 

16

 

金寨县人民医院

 

17

 

金寨县中医院

 

18

 

六安市第六人民医院(叶集)

 

19

 

霍山县人民医院

 

20

 

霍山县中医院

 

21

 

舒城县人民医院

 

22

 

舒城县中医院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地区

 

医疗机构名称

 

北京

 

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肿瘤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三O一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三O七医院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天坛医院

 

同仁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上海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长海医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长征医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上海东方肝胆医院

 

江苏

 

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浙江

 

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立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浙江省第一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广东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肿瘤医院

 

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四川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天津

 

天津市血液病医院

 

湖北

 

华中科技大附属同济医院

 

湖南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安徽

 

安徽省立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安徽省立儿童医院

 

安徽省胸科医院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安徽省妇幼保健院

 

武警安徽省总队总院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

 

合肥市精神病医院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合肥爱尔眼科医院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

 

安徽济民肿瘤医院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安徽省肿瘤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

 


咨询电话:

霍邱县医保中心:0564-2717168 2717260

  市医保中心:0564-3370097 337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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